在臺灣的路上,
這種八角型紅底白字寫著「停」的標誌,
稱為「停車再開」
依據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
認為安 全時,
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遵1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
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 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
或一 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
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
紅底白字白色細邊,
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 近之處。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下:
再來看一下之前去美國在路上看到的「停車再開」標誌
在美國稱為 stop sign
這個標誌指的是車輛來到這個路口,
必須停下來確認沒有來車之後才可以繼續行駛。
其實車流量較少的路口,
設置這種標誌就可以了。
沒有必要設置紅綠燈,
不過如果駕駛未能遵守標誌、號誌
就算設立紅綠燈,
一樣也是很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