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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讓」要慢行或停車
看到「停」要停車再開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
觀察幹道行車狀況,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或其他必要地點。
遵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
白底、紅邊、黑色「讓」字。
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單位:公分)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
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單位:公分)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
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
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
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
達四○○○輛以上,
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
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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