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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簡稱特休,在臺灣的勞動基準法裡是有這樣的規定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一般指的是平常上班日,挑選一天當作特休。
而且是要提前排定,當作特休日。
因為是在平日,所以當天仍然是有薪水的。
薪水在日文裡用的是「給料」
而特休當天是有薪水的
日文是用「有給」表達
所以特休的日文就是有給(ゆうきゅ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