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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越平交道搶一時之快,不僅危險也是違規的行為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的條文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0 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
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
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
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
逕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