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在網路資訊連線便利的關係,

再加上攜帶駕照、行照與交通安全無太大關係。

之前就有提議要修法,

針對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法

後來也修法通過了。

原本沒有帶行照或是駕照是會被罰錢的

先來看看

修法前的條例:(舊條文)

再來看102年04月16修正的版本

修法過後的條文如下

102年01月14日修正的版本法條裡並沒有提到罰鍰

可以看到修法後的條文,

已經沒有未隨身或隨車攜帶的內容了。

如果被攔停的話,

有的人會報身分證號碼,

直接查就有資料。

不過我都把行照、駕照拍起來存手機裡,

要用的時候再把手機裡的照片打開。

這樣子不僅皮夾的厚度可以減少,

也不用擔心不慎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其實不只駕照、行照不用帶

有時候法規都已經更新了

但是有時候腦子裡卻會一直停留在舊法規的觀念

或是好像有聽別人說過

例如:騎車不可以穿拖鞋

這一條法規以前確實存在過

中華民國70年07月17日

第二章 汽車

第三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
二、僅著背心、內褲者。
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而在75年05月13日的法條中

一樣第三十六條裡

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就已經將拖鞋的條文刪除了。

所以現在穿拖鞋騎車的話

也不會違規。

行照、駕照沒帶也不會受罰。

不過這是在臺灣才適用的,

如果你是拿國際駕照搭配駕照到國外的話,

還是要帶著駕照正本還有國際駕照,

才不會在遇到盤查時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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