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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說的逆向,
指的就是車輛行駛的方向相反,
如果剛好迎面有車的話,
就有可能發生對撞的事故。
而在法規裡,
逆向卻有不一樣的定義,
我們先來看第一種。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例如地上有畫箭頭,
標明行駛方向。
該路段的頭尾一般也會設有
「單行道」「禁止進入」的標誌。
如果是在期限內繳納的話是新臺幣900元。
另外一種是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這裡指的就像地上如果有雙黃線,
然後駕駛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的車道。
如果是在期限內繳納的話是新臺幣900元。
不管是哪一種,
逆向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因為如果對撞的話,
是雙方的車速加在一起,
比起同向的推撞,
或是側面的擦撞來說,
力量都大上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