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逆向有分這二種

by 泛姆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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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說的逆向,

指的就是車輛行駛的方向相反,

如果剛好迎面有車的話,

就有可能發生對撞的事故。

而在法規裡,

逆向卻有不一樣的定義,

我們先來看第一種。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例如地上有畫箭頭,

標明行駛方向。

該路段的頭尾一般也會設有

「單行道」「禁止進入」的標誌。

如果是在期限內繳納的話是新臺幣900元。

另外一種是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這裡指的就像地上如果有雙黃線,

然後駕駛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的車道。

如果是在期限內繳納的話是新臺幣900元。

不管是哪一種,

逆向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因為如果對撞的話,

是雙方的車速加在一起,

比起同向的推撞,

或是側面的擦撞來說,

力量都大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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