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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
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如果開車的時候有使用行動電話的需求,
像是要使用通話功能,
就可以使用藍芽耳機麥克風,
如果有使用導航的需求,
就可以使用手機固定支架,
才不會造成條例中所說的「手持」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