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標誌是「優先道路結束」的標誌,在歐洲多國(例如德國、波蘭、奧地利等)都通用。圖案是一個黃色菱形中間有一道黑色的對角斜線,與「優先道路」的標誌(黃色菱形)相對應。當你看到這個標誌,表示你所在的道路不再具有優先通行權,進入接下來的交岔路口時,需要依照其他標誌(例如讓路標誌或停車標誌)來決定是否要讓其他車輛先行。因此,這是一個提醒駕駛人注意變化的重要標誌,對於保持交通秩序與安全駕駛非常關鍵。

不熟悉標誌的人,
看到一臺紅車與一台黑車在標誌裡,
可能不清楚這個標誌的意思。
其實這個標誌是禁止超車的意思。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六條
禁止超車標誌「禁23」,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
設於超車視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
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
得免設之。
而這裡指的禁止超車線,
就是一邊實線一邊虛線的黃線,
分向限制線指的就是雙黃線。
若在設有禁止超車的標誌地方超車,
就有可能面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看到「讓」要慢行或停車
看到「停」要停車再開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
觀察幹道行車狀況,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或其他必要地點。
遵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
白底、紅邊、黑色「讓」字。
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單位:公分)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
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單位:公分)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
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
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
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
達四○○○輛以上,
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
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一個由紅色及白色所組成的T字形再加上藍底,
這個標誌指的就是此路不通。
如果你是外地人或是對路況不熟的時候,
看到了這個標誌除非你很確定你的目的地在這條路裡,
不然一旦進到這條路之後,
因為沒有通往任何其他道路,
要出來的話就必須調頭或是倒車出來。
一般口語會說「死路」
在警方追捕嫌疑人的時候,
遇到死路對警察可以說是鬆了一口氣,
因為對方無路可逃了。
但是也不能太大意,
因為有些人還是會想辦法棄車或是從小縫隙逃跑。
最後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此路不通標誌「指65」,
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
設於不通道路之入口處。




國道就是綠梅花框,
裡頭有黑色數字。
用在高速公路,
給汽車行駛,
機車是不能騎上去的。(國三甲除外)
省道是藍色底盾牌形狀有白框,
裡頭有白色數字,汽車、機車、
腳踏車都可以行駛
(特別標示路段除外)
縣道是白底長方形,
黑色外框,
有黑色三位數字。
而自從五都升格為直轄市之後,
部分縣道也改稱為市道。
鄉道也是白底長方形,
黑色外框,
有黑色國字及一到三位不等數字。
而快速公路的省道則為紅底

像這個是182縣道的舊起點(臺南府前路、金華路)

澎湖的203縣道

雲林的156縣道

新竹的鄉道竹22,很多試題、教材用的都是這個範例。

新竹的122縣道終點

中橫臺8省道

高雄臺27省道

臺中臺灣大道上的省道臺12

終點在臺中的縣道140

高速公路上的指標

宜蘭的縣道196

往鄉道南179的指標

起點位於高127之高122

國道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