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片中的倒三角形、紅邊黃底的標誌是「讓路標誌」(Yield sign)。
這個標誌的意思是:你必須減速並讓其他車輛先行,特別是在交叉路口或進入主幹道時。除非確定沒有來車,否則不可以直接駛入交叉路口或主路。這個標誌通常會搭配其他標誌使用,例如照片中一起出現的那個表示「優先道路結束」的標誌,進一步提醒你:你即將進入不再擁有優先權的路段,因此必須讓路。
這是在準備進入圓環時所拍的照片(當時是步行),圓環的使用就是環內先行的概念,不需要號誌。

看到「停車再開」「讓」「閃紅燈」
雖然都屬於支道,
依規定要停讓,
但其實這三種情況還是可以再細分的。
我們先來看必須要停的,
「停車再開」的標誌,
也就是八角形紅底,
有一個中文字「停」的這種。
遇到這種標誌,
依規定是要停車之後,
再重新起步的。

再來則是閃紅燈,
閃紅燈的意思,
也是要駕駛停車再開,
所以一樣要先停車,
然後再重新起步。
再來是不一定要停的

「讓」字在規則裡有提到,
必須慢行或停車。
所以你要慢行是確定的,
你要讓幹道也是確定的,
要不要停車,
就看當時的路況了。
最後把相關法規的條文貼在下面讓大家參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
認為安全時,
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
觀察幹道行車狀況,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
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
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現在有些路口都開始使用科技執法,只要沒有停下來就會開罰,不過通常這種路口都會有告示牌,只是如果駕駛不熟悉的話,就有可能被開單。

一般道路交岔路口如果是車流輛比較大的,
通常都會有設置紅綠燈。
而有些車流量比較小的,
你可能就會看到閃黃燈及閃紅燈的號誌。
那麼到底這些閃燈分別代表著什麼意思呢?
我們來看一下交通規則吧!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 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 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講白話一點,
就是閃黃燈需要減速,
閃紅燈要停車再開。
以路權來說的話,
閃黃燈雖然擁有路權,
但仍需依規定減速通過。
而閃紅燈則需要先停止,
確認安全才可以通過。
最後一段說的行車管制號誌,
指的就是紅綠燈。
你可能看過某些路口的號誌,
明明有紅、黃、綠,
但是卻只有紅或是黃燈在閃。
而可能只有某些時段才會切換成正常的紅綠燈作動。
指的就是可能該路口在上、下班尖峰時段,
車流量比較大的時候,
會切換成一般的紅綠燈模式。
而平常的時候則是只有閃紅燈或是閃黃燈的情形。
規則看完,接下來我們來看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閃紅燈的就是支道,而閃黃燈的就是幹道。
所以行經閃紅燈或是閃黃燈的路口
一定要注意安全。
雖然規則裡都清楚解釋了各種號誌的規定
但是遇到不守規則的駕駛
為了保護自己,
還是先確認沒有車之後再通過。

其實行經路口不減速就直接通過,
感覺都有點是在碰運氣。
運氣好沒有車的話就順利通過,
運氣不好可能會遇到有車再趕快停下來,
如果運氣再差一點就有可能直接撞上了。

所以如果你看到新聞標題寫了「無號誌路口」事故,
可能會讓人聯想到:沒號誌管制,所以才會車禍。
但事實上小路口根本沒有設置號誌的必要,
未依規定停讓才是主要的事故原因,
並不是沒有設號誌才肇事,
事後才來檢討要不要設置號誌,
根本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不要因為違規的人多,
路口發生了車禍,
就新增號誌。
到後來你會發現,
一堆車都在等沒車經過的紅燈,
就只因為有人不依規定停等,
發生了車禍,
就得讓所有行經的車輛,
都停等根本沒什麼車通過的路口。
而且就算設置了號誌,
還是會有駕駛不遵守,
仍然有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所以還是確實遵守交通規則,
才能夠提高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