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

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

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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