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車子已經停在格子裡了卻還是違規?

by 泛姆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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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在路上,

如果想要停車,

除了找停車場之外

還可以沿路找路邊的停車格。

路邊的停車格比較常見的是平行路邊停車,

也就是跟行車方向平行的停車格。

不過有時候空的停車格

可能會出現在對面的車道

有的人為了搶停車位

就直接往對向的停車格開過去

然後停到停車格裡

想說有停在格子裡

不是紅黃線

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不過其實這樣子是違規的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也就是說要到可以調頭的地方之後再去停。

所以就算車子有停在格子裡

不過方向不對的話

也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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