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在網路資訊連線便利的關係,
再加上攜帶駕照、行照與交通安全無太大關係。
之前就有提議要修法,
針對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法
後來也修法通過了。
原本沒有帶行照或是駕照是會被罰錢的
先來看看
修法前的條例:(舊條文)
再來看102年04月16修正的版本
修法過後的條文如下
102年01月14日修正的版本法條裡並沒有提到罰鍰
可以看到修法後的條文,
已經沒有未隨身或隨車攜帶的內容了。
如果被攔停的話,
有的人會報身分證號碼,
直接查就有資料。
不過我都把行照、駕照拍起來存手機裡,
要用的時候再把手機裡的照片打開。
這樣子不僅皮夾的厚度可以減少,
也不用擔心不慎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其實不只駕照、行照不用帶
有時候法規都已經更新了
但是有時候腦子裡卻會一直停留在舊法規的觀念
或是好像有聽別人說過
例如:騎車不可以穿拖鞋
這一條法規以前確實存在過
中華民國70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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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75年05月13日的法條中
一樣第三十六條裡
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
就已經將拖鞋的條文刪除了。
所以現在穿拖鞋騎車的話
也不會違規。
行照、駕照沒帶也不會受罰。
不過這是在臺灣才適用的,
如果你是拿國際駕照搭配駕照到國外的話,
還是要帶著駕照正本還有國際駕照,
才不會在遇到盤查時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