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跟「停」的標誌有什麼差?

by 泛姆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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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讓」要慢行或停車

看到「停」要停車再開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

觀察幹道行車狀況,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或其他必要地點。

遵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

白底、紅邊、黑色「讓」字。

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單位:公分)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

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單位:公分)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

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

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

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

達四○○○輛以上,

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

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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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A咪 2023 年 6 月 24 日 - 下午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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