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去日本搭公車的時候,
椅子的後面貼有這樣的標語:
車内事故防止のために
扉が開いてから
席をお立ち願います
中文的意思就是,
為了防止在車內發生事故,
車門開了之後
再從位子上站起來。
因為車子只要還沒有停妥,
都還有可能再移動,
如果這個時候就先站起來了,
雖然可能下車的時候會離車門近一點,
但是站起來的時候如果剛好遇到車子走停,
就有可能因為重心不穩而跌倒。
在臺灣宣導的標語則是
「公車停妥才起身」
當你上了車,
準備要出發時,
都一定要先確認路上是不是有行人或車輛。
因為以路權來說,
行駛中的車輛經行人都是擁有路權的
我們來看一下相關的法條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1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也就是說要起步的時候
一定要先確認沒有人車
才可以移動你的車輛
而且確認要用雙眼觀察
而不是只用耳朵聽
因為腳踏車、行人不像汽機車有聲音
確認沒有人、車之後再行駛
這樣子才可以保障雙方的安全,
換個角度想
如果你今天在路上開車、騎車、走路
結果突然路邊就有車子衝出來
煞不煞得住是一回事
重點是突然跑出來的車子
有時候會讓人受到驚嚇
就算沒有煞停
向旁邊閃躲也有可能會波及別人
可能產生擦撞或是碰撞
這些其實都可以避免的。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考照的時候
會要求要有「擺頭」的動作
擺頭並不是頭甩一甩而已
而是要用眼睛確認沒有人車之後
再起步。
路口如果有號誌、標誌的話,
車輛行經時就必須遵守。
但是如果今天你遇到的路口地上沒有寫字,
也沒有紅綠燈,
甚至連閃燈都沒有的時候呢?
我們來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吧!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看完了法規,
一般人可能對轉彎讓直行,支道讓幹道,
比較好理解。
但是左方讓右方是什麼意思呢?
假設你是駕駛,
你右邊的另一條路有車要出來,
對方就是「右方車」
而你就是「左方車」
所以今天不管是三叉路、四叉路、五叉路,
都一樣是這個原則。
假設以路口中心為圓心,
以你自己行駛的道路為起始點,
逆時針方向下一個會出現的路,
指的就是「右方車」
通常沒有標誌、標線、標示的路口都是比較小的路口,
雖然車流量可能很小,
不過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確實停、讓,才能保障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