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右轉也算是闖紅燈的行為
相較於紅燈直行、紅燈左轉等
紅燈右轉的罰鍰比較少一點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3 條
1 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2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闖紅燈不僅危險
也會防礙到綠燈方向的車輛通行
所以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才能更加順暢。
開車在路上,
如果想要停車,
除了找停車場之外
還可以沿路找路邊的停車格。
路邊的停車格比較常見的是平行路邊停車,
也就是跟行車方向平行的停車格。
不過有時候空的停車格
可能會出現在對面的車道
有的人為了搶停車位
就直接往對向的停車格開過去
然後停到停車格裡
想說有停在格子裡
不是紅黃線
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不過其實這樣子是違規的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也就是說要到可以調頭的地方之後再去停。
所以就算車子有停在格子裡
不過方向不對的話
也是違規的。
由於現在網路資訊連線便利的關係,
再加上攜帶駕照、行照與交通安全無太大關係。
之前就有提議要修法,
針對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法
後來也修法通過了。
原本沒有帶行照或是駕照是會被罰錢的
先來看看
修法前的條例:(舊條文)
再來看102年04月16修正的版本
修法過後的條文如下
102年01月14日修正的版本法條裡並沒有提到罰鍰
可以看到修法後的條文,
已經沒有未隨身或隨車攜帶的內容了。
如果被攔停的話,
有的人會報身分證號碼,
直接查就有資料。
不過我都把行照、駕照拍起來存手機裡,
要用的時候再把手機裡的照片打開。
這樣子不僅皮夾的厚度可以減少,
也不用擔心不慎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遺失的話補辦很麻煩
其實不只駕照、行照不用帶
有時候法規都已經更新了
但是有時候腦子裡卻會一直停留在舊法規的觀念
或是好像有聽別人說過
例如:騎車不可以穿拖鞋
這一條法規以前確實存在過
中華民國70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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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75年05月13日的法條中
一樣第三十六條裡
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
就已經將拖鞋的條文刪除了。
所以現在穿拖鞋騎車的話
也不會違規。
行照、駕照沒帶也不會受罰。
不過這是在臺灣才適用的,
如果你是拿國際駕照搭配駕照到國外的話,
還是要帶著駕照正本還有國際駕照,
才不會在遇到盤查時造成困擾。
在路上開車或是騎車
自己好好的在路上直行很順利
但總是有機會遇到從路邊冒出來的車子
如果還來得及反應一般都會煞車
以免發生碰撞
如果來不及反應
就有可能會發生事故
所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中就有提到: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從路邊正要開始移動你車輛的時候。
另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也有提到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所以平常如果是在車上行駛中,就要留意任何突發的狀況。
反之,若為起駛車輛則更應該注意,以免受罰或是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