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線路段在規定的時間內
(早上7點到晚上8點)
是不可以停車的。
但是可以臨時停車。
紅線的話是全天都禁止臨時停車。
停車的定義: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
而不立即行駛。
臨時停車的定義: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
裝卸物品,
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罰鍰部分: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1款)
機車:新臺幣600元
小型車:新臺幣900元
大型車:新臺幣1200元
不熟悉標誌的人,
看到一臺紅車與一台黑車在標誌裡,
可能不清楚這個標誌的意思。
其實這個標誌是禁止超車的意思。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六條
禁止超車標誌「禁23」,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
設於超車視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
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
得免設之。
而這裡指的禁止超車線,
就是一邊實線一邊虛線的黃線,
分向限制線指的就是雙黃線。
若在設有禁止超車的標誌地方超車,
就有可能面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看到「讓」要慢行或停車
看到「停」要停車再開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
觀察幹道行車狀況,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或其他必要地點。
遵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
白底、紅邊、黑色「讓」字。
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單位:公分)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
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單位:公分)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
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
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
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
達四○○○輛以上,
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
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在路口看到禁止迴轉的標誌,
到底可不可以左轉呢?
答案是可以的。
我們來看一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五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22」,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
不准迴車。
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
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
禁止超車線之路段,
得免設之。
後段提到的禁止左轉標誌指的是這個
有禁止左轉標誌的話,
不能左轉也不能迴轉。
分向限制線指的就是俗稱的雙黃線。
禁止超車線指的是一邊是虛線一邊是實線的黃線。
最後帶大家看一個禁止迴轉,
而且還有箭頭綠燈左轉的路口。
在臺北市北安路要上大直橋之前的路口,
箭頭綠燈亮起時,
就代表車輛可以左轉上橋。
而此時下大直橋車輛也可以右轉北安路,
為了讓車流更順暢,
設立禁止迴車標誌,
才不會有迴轉車影響二邊的車流,
就是一個禁止迴轉的路口可以左轉的例子。
為了不影響車流
讓交通順暢
要右轉的時候
都要先行駛至外側車道
從外側車道右轉
才不會違規
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所以如果要右轉的時候
沒有先行駛至外側車道
是有可能被開600元~1800元的罰單
因此事前規畫路線也就變重要了
有的駕駛可能沒有事先規畫路線
或是突然改變主意
就很容易從直行車道進行左轉或右轉
心裡大概覺得如果照原本車道走
要到下一個路口才可以轉彎
就違規轉彎
不僅容易發生事故
行為也不可取
換個角度想
沒有人會希望遇到任意變換車道的車子在身邊
所以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
是非常重要的。
直接看回答→不會。
不過應該會有人很好奇,
為什麼好像「聽說」騎車穿拖鞋會被罰。
「以前誰誰誰被罰過,是真的。」
其實會這樣說一點也沒錯,
也很合理。
的確,在過去的法規裡
真的有這一個條文
只是後來被刪除了。
我們來看一下舊法規
中華民國70年07月17日 | |||||
|
而在75年05月13日的法條中
一樣第三十六條裡
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
就已經將拖鞋的條文刪除了。
所以現在穿拖鞋騎車的話
也不會違規。
開車在路上,
如果想要停車,
除了找停車場之外
還可以沿路找路邊的停車格。
路邊的停車格比較常見的是平行路邊停車,
也就是跟行車方向平行的停車格。
不過有時候空的停車格
可能會出現在對面的車道
有的人為了搶停車位
就直接往對向的停車格開過去
然後停到停車格裡
想說有停在格子裡
不是紅黃線
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不過其實這樣子是違規的
我們來看一下法規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也就是說要到可以調頭的地方之後再去停。
所以就算車子有停在格子裡
不過方向不對的話
也是違規的。
路口如果有號誌、標誌的話,
車輛行經時就必須遵守。
但是如果今天你遇到的路口地上沒有寫字,
也沒有紅綠燈,
甚至連閃燈都沒有的時候呢?
我們來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吧!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看完了法規,
一般人可能對轉彎讓直行,支道讓幹道,
比較好理解。
但是左方讓右方是什麼意思呢?
假設你是駕駛,
你右邊的另一條路有車要出來,
對方就是「右方車」
而你就是「左方車」
所以今天不管是三叉路、四叉路、五叉路,
都一樣是這個原則。
假設以路口中心為圓心,
以你自己行駛的道路為起始點,
逆時針方向下一個會出現的路,
指的就是「右方車」
通常沒有標誌、標線、標示的路口都是比較小的路口,
雖然車流量可能很小,
不過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確實停、讓,才能保障行車安全。